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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师德师风投诉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畅通师生反映师德师风问题的渠道,及时发现和纠正师德师风方面的不良倾向和问题,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精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校工字〔2015〕46号)等文件,经研究,由校团委集中受理师生关于师德师风问题的投诉,现将受理师德师风问题投诉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投诉师德师风问题的范围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3.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4.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5.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7.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 投诉受理师德师风问题的相关要求

    1.投诉人在投诉时必须填写、提交投诉表和有关证据。投诉表应写明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单位、证件号、联系方式等);

(2)投诉对象的基本情况;

(3)投诉的事实、证据;

(4)投诉人签名及投诉日期。

2.投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对象不明确无法进行深入调查的;

(2)投诉问题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受理范围的;

(3)投诉的事实不清楚或缺乏证据的;

(4)对已经作出调查结论、没有新的证据的事项。

3.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校团委任何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投诉人。对来访投诉的,将指派专人接待并协助填写投诉表;对电话投诉的,将指派专人听取内容并做好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由投诉人自愿陈述,不得因匿名投诉而拒绝受理。

4.校团委收到投诉后,将与投诉人核对信息、进行调查并形成初步材料。学校成立师德师风投诉处理小组,专门深入调查、研究投诉的师德师风方面的问题。调查结果将向校内有关部门提交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参与受理投诉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均须对投诉人的个人信息等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所有投诉材料均不得出现投诉人个人信息。如果出现泄漏信息的情况,经调查核实,将严格问责。情形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对于恶意诬陷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校团委和学校相关部门有权向学校或投诉人所在单位提出对投诉人的相应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